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戴某某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S23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纸坊镇某段时,与谢某某驾驶的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谢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谢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5年8月29日谢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谢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后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戴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430000元,被害人谢某某亲属对被告人戴某某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