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过日子,难免有个磕磕碰碰,本应互谅互让,但是如果不注意控制情绪甚至拳脚相加,不仅对解决问题于事无补,甚至还会触犯刑律,到那时后悔就晚了。
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与妻子赵某某(案件审结前二人已离婚)因家庭琐事,在位于鲁山县城关镇某小区的家中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扯。在厮扯中,被告人张某将赵某某甩翻在地,造成赵某某右尺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阳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共计3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过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阳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张某阳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婚姻存续期间引起的纠纷,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官支招】:证据你需保存好,报警求助很必要: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被殴打后,首先要明白法官并不是家庭暴力事件的亲历者,不在现场,这一事实就需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才能采信并认定事实。另外证据不仅要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还需要证明伤害是由对方造成的。那么尽量在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出具“指定医院函”,再由医院提供诊断证明,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受害一方的权益才能更好得到保障。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警方也会更加注重此类案件的处理,所以,当事人要记住,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等原因忍气吞声,要敢于想家庭暴力说“不”,否则最终受伤害的不仅是自己,还有孩子和整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