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女儿未经母亲同意代签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16-05-20 09:42:42


    2015年12月7日,家住鲁山县张店乡某村的沈某向法院起诉称, 2015年4月4日,被告杨某某(系沈某女儿)擅自做主,以沈某的名义与被告小杨武签订了“继承协议”,并将沈某所有财产作为赡养沈某的继承条件,此前并未征得其同意,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请:依法确认杨某某与小杨签订的“继承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应财产。

    被告小杨辩称,协议是其与沈某及其女儿、亲戚共同协商的结果,并且协议也已经部分履行,因此协议有效。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实为遗赠扶养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杨某某作为沈某的子女,在未征得其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与小杨签订“继承协议”处分沈某财产,不仅损害了沈某的利益,而且违反了订立合同自由自愿的原则,涉案协议书未经沈某签署,且又予以否认。因此判决杨某某与小杨所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所涉财产部分亦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尊老爱幼,本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同时遗赠扶养协议也为法律所允许和提倡,但是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反映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同时要形式完整方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小杨赡养沈某的初衷是好的,但在签订协议时,应当首先征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沈某同意,并与沈某本人签署相关协议。作为本案第二被告的杨某某虽是沈某唯一的女儿,但并没有代为处置原告民事权益的权利。小杨作为沈某的侄子,虽然可能出于亲属关系和善良的考量,但也应对此有正确的认识。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4621599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