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银行向原告曹某、韩乙、韩丙、韩丁支付户名为韩甲的储蓄存款10000元及利息。
韩甲于2011年12月7日在被告某某银行存入10000元人民币,存期一年,账号:xxxxxxx。2015年3月25日,韩甲因疾病去世,韩甲的父母已去世,妻子系曹某,韩甲夫妇生育有儿子韩乙、韩丙、女儿韩丁。曹某、韩甲、韩乙、韩丙四人系韩甲的合法继承人。因存款凭条丢失,他们向银行请求支取该笔款项遭拒。为此四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某银行支付存款10000元及利息。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原告方申请叶县法院调取韩甲的存款信息,经查询,确认韩甲生前确实在该银行有存款,庭审中,被告某某银行表示愿意支付。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至此,四继承人的心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