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4月1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郎某经被告人马某介绍,在临汝镇妙水寺樱桃园附近以55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身份不祥)手中购得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银灰色五菱牌面包汽车一辆,经查明,该车系邵某于2010年10月26日被盗车辆。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1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该车价值23770元。
诉讼中,被告人郎某的亲属已代为缴纳罚金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买卖,被告人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罪,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被告人郎某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