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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伺机抢劫 半路遭遇真警察

  发布时间:2011-04-14 09:57:33


    平顶山法院网讯  4月1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盗窃、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尹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抢劫罪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孙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抢劫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范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6、7月份,被告人尹某、孙某预谋冒充警察查车实施抢劫。被告人尹某、孙某购买了手枪、弩、手铐、警服、警帽、口罩、胶带、手套、撬锁工具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尹某在网上联系被告人范某一同作案。

    2010年10月下旬,被告人尹某、孙某到洛阳与被告人范某会合后,三被告人于2010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将在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王庄村新源旅馆门口停放的智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准备用作实施抢劫犯罪的交通工具,并由孙某、范某将车开到汝州。当天晚上,被告人尹某、孙某、范某在汝州会合后,驾驶盗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携带枪支、警服等作案工具沿207国道汝州至鲁山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因未发现作案目标返回汝州。次日上午,孙某驾驶盗窃车辆在汝州市城垣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处被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在送检条件下不能确定是否具有杀伤力。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22800元。案发后,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尹某、范某,被盗面包车被追退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孙某、范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准备了手枪、警服、手铐等作案工具,实施了抢劫踩点,并盗窃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尹某、孙某、范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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