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十二岁的芳芳(化名)为了有零花钱花,在同龄伙伴的介绍下,"自愿献身"于李某,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年。
据该区法院办案人员介绍,父、母亲离异的芳芳(系化名),跟随在石龙区某煤矿打工的父亲在该区刘庄村社区租房居住。平时因没有家人管教,芳芳花钱如流水,还养成了不少坏习惯。2009年5月的一天,12岁的芳芳看到和自己同住一院的同龄伙伴君君(化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花钱挺大方的,就询问君君:“你哪来这么多零花钱?”。君君就告诉了她自己零花钱来源的秘密,并答应愿意帮助芳芳取得零花钱。
在君君的带领下,当天晚上,芳芳和她一起来到了在同一个院内租房居住的四川籍民工李某的房内,在芳芳面前,君君和李某进行了性行为,李某交给君君8元钱,让其零花。君君拿到钱后,再次动员芳芳,说李某也会给她钱花,芳芳便和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得到李某给的8元钱。随后,芳芳找到李某或李某找芳芳,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芳芳每次分别从中获得5到50元不等的零花钱。直到去年底,芳芳告诉父亲说自己肚子疼,芳芳的父亲才发现,女儿和李某的事,并报了警。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明知芳芳系未满14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从严打击的范畴。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