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以能够安排去市里工作为由,骗取两被害人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4月15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诈骗 案件,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梁某以给汝州市小屯镇居民 蒲某江之女蒲某佩及苏某 安排到平顶山畜牧系统工作为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相继骗取蒲某江现金11万余元,苏某17万余元,合计28万余元 。
诉讼中,被告人梁某辩解其给被害人蒲某江 、苏某上述款项分别出具有欠条,不是诈骗性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梁某 辩解其骗被害人蒲某江 、苏某上述款项分别给二人出具有欠条的意见,经查,该欠条是被告人梁某在先后多次诈骗两名被害人之后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而出具的,这一情节不影响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及诈骗犯罪的成立。被告人 梁某 在本起诈骗案的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