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上午,汝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杨长坡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庭审查明,2016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怯某某酒后在汝州市安国路某宾馆一房间内与滕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撕扯至宾馆门口,怯某某用弹跳刀将滕某某腹部、胸部、背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整,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最后陈述等环节依次进行,整个庭审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以来,汝州法院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通过院长带头参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回归法官角色,为全院法官做出榜样,缓解了案多人少压力,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