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4月18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7日7时许,现年67岁的被告人蔡某驾驶无牌照依维柯车在汝州市小屯镇前张庄村由西向东行驶至韩某门口时,将站在路上的韩某媛(女,2008年8月9日出生)碾压后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韩某媛死于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查明:被告人蔡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
事故发生后,依维柯客车车主赔偿韩某媛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1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车主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