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帮助他人串通投标 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17 16:24:48


    项目招投标是保障市场充分竞争有效方式,而有些人却通过充当中间人,以不正当手段帮助他人谋求项目中标,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因帮助他人串通投标,最终被判决犯串通投标罪。

    2012年4月27日,叶县某幅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平顶山某公司等多单位和个人共三个主体报名参与竞标,平顶山某公司为确保中标,与被告人鲁某预谋后,由鲁某出面通过他人与参与竞标人杜某协商,给付杜某二十万元人民币,让其退出竞标报价,由于其他两个投标人均没有参加竞标,平顶山某公司以略高于起始价80万/亩的价格竞得。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同投标人平顶山某公司预谋后与其他投标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由于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鲁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4617669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