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怯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怯某在汝州市洗耳河办事处某村转悠时,看到被害人杨某家院子里停有两辆电动车,遂进入院内将其中一辆未拔钥匙的电动车骑走,在将要出村时被群众抓获。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132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怯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怯某表示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