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贪污案,因自首、主动退赃的被告人杨某被法院从轻判处。
2011年1月份,杨某利用其担任某国有公司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上保管的该公司购货的386万元职工集资款转入其在农行另外开设的个人账户上16万元,后在该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中虚构收购货物的应付款科目进行平账。该16万元被杨某套出后用于其个人消费。杨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涉嫌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平顶山市新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告人杨某进行调查评估,被告人杨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以贪污罪被判处告人杨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对被告人杨某退缴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