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亲朋好友的喜宴,俗称去吃高价饭 。可酒后惹出事端,这高价饭可真成了高价饭。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0月1日16时许,湛河区曹镇乡某村张某参加完堂哥家在村里的喜宴后,因张某A将车停在了村东大路上影响了过往车辆,喝酒后的张某与张某A发生争执,二人厮打在一起,张某A的妻子刘某上前拉架过程中被张某踢伤右膝。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于2016年3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赔偿刘某5万元人民币。5月26日,张某在他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平顶山市湛河区司法局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张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