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聋哑人曾因盗窃两次获刑,而今仍不悔改,又在公交车上偷盗他人财物。4月19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0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汝州市区乘坐8路公共汽车,当车行至本市尚庄乡榆树陈村时,将乘客罗某上衣口袋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文盲,农民,系又聋又哑人。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诉讼中,汝州市法院依法指定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邓某为其辩护,汝州市聋哑学校教师李某为其翻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赃,又是又聋又哑的人,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盗窃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情节,在量刑中也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