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 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然而,三年的牢狱之苦仅仅让他记忆深刻不足五年,便忘记了当初在狱中的教诲。日前,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对其犯罪工具(一辆长城牌轿车)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轿车到舞钢市人民医院附近后步行至舞钢市朱兰高频制管厂家属楼中单元三楼东户,利用自制的“T”型不锈钢铁片将被害人李某家的门锁打开后,入室盗得台式联想电脑一台、现金64元,后驾驶车将盗窃的赃物运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台式电脑价值6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杨某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