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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拐骗儿童罪、非法拘禁罪一案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6-11-09 09:45:02


    【简要案情】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到宝丰县找女孩到江西某KTV从事陪侍工作,并控制女孩陪侍所得费用。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韩某某与张某某开车到宝丰县某镇,张某某以到郑州服装厂工作可得高薪为由,将关某某(女,1999年2月26日生)、曹某某(女,2001年2月21日生)骗至韩某某所开的车上,后韩某某、张某某直接将二被害人拉至江西余干县,让二人在KTV从事陪侍服务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对二被害人采取没收手机、安排专人看管等手段,限制与家人联系或在其监视下与家人通话并不得告知家人真实处境等手段,控制二被害人在KTV从事陪侍服务,并没收二人陪侍所得费用。直至二被害人家人报警,才将二人送回宝丰。

    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樊某某、孟某骗至江西省等地KTV、酒店从事陪酒服务。期间采用没收手机、安排专人监视、语言恐吓等方式强迫其在不同的KTV从事陪侍服务,并控制二人陪侍所得。被害人樊某某、孟某不堪忍受此类服务,伺机于2014年12月31日逃离。

    【裁判结果】被告人韩某某犯拐骗儿童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评析】拐卖儿童罪侵犯了儿童的人身自由,实务中对其打击力度较大,而且本罪易与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发生关联,在实务中也是比较难以认定的罪名。本案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蒙骗的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韩某某等人采用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拐骗儿童、非法拘禁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以期大家对该类案件能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

    由于拐骗儿童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年幼,缺乏辨别力与戒备心,且多失学在家,缺少监管与照顾,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接触。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好奇心重,容易受他人影响,家长、学校、社区等都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农村特别是较偏远地区的农村应多开展文化下乡活动,多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延伸法制教育的触角,普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同时,还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青春期及性教育,教导未成年人受不法侵害后要及时勇敢地告知父母或信任的人,协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使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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