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一盗窃案,合伙参与盗窃的两人双双获刑。
2015年10月9日15时许,宝丰县闹店镇的胡某伙同王某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一小区内,由王某站在楼道里望风,胡某使用工具撬门进入温某家,盗窃尼康单反相机一部、周大福钻石戒指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及现金3100元;后二人又采取同样方式进入王某家,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及联想笔记本电脑、苹果牌平板电脑各一台。所盗钻石戒指和金项链后由胡某卖掉,所得4800元赃款二人分掉后挥霍,所盗3100元现金被胡某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2704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亲属支付22704元,王某亲属支付31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温某19745元,补偿被害人王某6059元,二被害人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联想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胡某、王某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被害人请求对二人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胡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