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 自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列为刑事犯罪以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仍有部分驾驶人依然我行我素,无视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近日,舞钢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尚店镇至方城县小史店镇公路行驶至尚店镇蔡河村路段与其他驾驶人发生纠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刘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刘某带往职工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77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10.77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随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