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妻子于五年多前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丈夫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了判决。4月2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张龙与被告闫小妹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龙与被告闫小妹于2005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十天左右,被告即因家务琐事生气后回娘家居住,并于2005年农历10月下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仍无被告的消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5年10月份被告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五年有余,期间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