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盗窃案,飞车盗窃,潜逃十年的被告人杨某终获刑,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高某504048元。
200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同案人张某、王某等十一人(均已判刑)以改装的二辆柳州五菱客货车和一桑塔纳轿车为作案工具,结伙驾车在南洛高速公路平顶山段采用先挂靠大货车尾部,再上车卸货的方法,将被害人高某驾驶的大货车上所载镍板盗走3060公斤,后由张某将镍板卖掉并进行分赃。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镍板价值人民币90514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发还失主人民币401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某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