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郏县法院执行法官利用一天时间,成功执结十八起案件,为十八位村民讨回执行款九万余元。拿到执行款后,村民们纷纷对法官的高效办案表示感谢。
2009年11月,梁某等18位村民作为出租方与郏县某村委会(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该村委会承租梁某等18位村民的责任田,用于该村发展经济,租赁期限为17年,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协议约定租金及支付日期为:承租方以每年每亩700市斤小麦的标准支付出租方租金,支付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10日。之后郏县某村委会将土地又出租给郏县某公司,该村委会支付了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前的租金。剩余租金经梁某等人多次讨要无果后,梁某等18位村民一同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郏县某村委会支付梁某等18位村民土地租赁费。
判决生效后,郏县某村委会迟迟不履行义务,梁某等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局胡法官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多次不辞劳苦到该村委会,耐心细致做村支书及其他村干部的思想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梁某等18位村民顺利拿到了执行案款,案件得以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