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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酒驾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16 10:44:53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危险驾驶案,因在高速公路上酒驾的被告人赵某被法院以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1月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从叶县驾驶一小型面包车沿宁洛高速公路往洛阳方向行驶至距平顶山南站2公里处时,与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依次停车等待通行的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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