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顶山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勤政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143138元及利息。
2015年5月25日,平顶山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勤政物业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对甲方园区内室外硬化区域的垃圾收集等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保安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水上乐园大门、停车场进行专业保安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2015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保洁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服务项目及范围增加为:游泳池厕所及周围、海啸池厕所及周围、办公楼厕所和大厅、走廊及楼梯、儿童乐园厕所及周围、南门外停车场两个厕所;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
2015年9月1日,因甲方出现违约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原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保洁服务合同》于2015年8月31日终止。二、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经结算,甲方欠乙方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保安服务费用134600元,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保洁服务费用57738元、垃圾清运费800元,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共计193138元,已付3万元。三、甲方承诺将上述费用共计163138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之后,甲方并未按照上述协议支付上述物业费用。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2016年5月31日各支付物业服务费用10000元,共计20000元,仍下欠143138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引起本案诉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先后签订保洁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所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合同终止协议书中就物业服务费用数额已经进行过结算,且已明确,双方均无争议。被告在签订终止协议后支付原告物业费20000元,被告仍下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用143138元。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一次性付清物业费,已构成违约,且因其违约而一你发本案诉争,应负债务清偿之责任,并应自违约之日即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