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湛河区法院审结系列抢夺案

  发布时间:2011-04-29 08:38:35


    平顶山法院网讯  谎称要买烟,等拿到手中后,不付钱就跑。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系列抢夺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

    2010年7月9日21时许,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农民刘某、李某、郭某三人预谋后,由郭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拉着刘某、李某来到市开源路南段第四人民医院附近一超市门口,郭某将车停在超市门口马路旁后未下车,车未熄火,李某则坐在面包车中排座上将临超市门口一侧的车门打开,刘某进超市后谎称买烟,店主按其要求拿了四条软中华烟和一条硬包装中华烟放在柜台上,刘某称要到门外车上拿钱,乘店主不备,抱起柜台上的香烟就往外跑,店主赶紧从柜台内向外追,并大喊着抓住刘某,刘某出门后立即坐上面包车,郭某驾车迅速逃离,店主未能追上。后刘某把得手的香烟卖到另一家烟酒店,得赃款1250元,赃款被三人挥霍。经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五条香烟共价值3110元。

    此后,刘某、李某、郭某三人采取相同的手段又先后在市区光明路南段、高压西门、平东站东路三个烟酒店抢夺10条软中华烟、一条帝豪烟、一条苏烟,价值计7225元。

    2010年4月10日0时许,郭某伙同他人预谋盗窃后,三人窜至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枣树王村北地,盗割孟庙镇关徐村至枣树王村的通讯电缆。经鉴定,被盗割的电缆总价值316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亲属代被告人刘某分别退还郝某等四受害人9800元,四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03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作案工具长安SC6350C型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1519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