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之间互相耍闹本是天性使然,但是玩耍造成伤害后,学校需不需要承担责任?2月17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被告叶县华锐中学、张某共同承担对原告王某的损失62623.63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在校就读的王某和张某是好朋友,2016年12月22日,在叶县华锐学校就读的王某和张某在上楼梯时打闹,王某不慎摔倒,张某见状后,以为王某在开玩笑就故意压倒王某身上,造成王某受伤。王某当天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挫伤。经平顶山盐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平盐都司鉴所鉴定意见为:王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
该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在上楼梯打闹,王某不慎摔倒,后张某压在王某的身上,造成王某受伤,张某对王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王某系在校期间,于叶县华锐学校校园内受伤,叶县华锐学校对在校生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叶县华锐学校应对王某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