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中院新闻

中共济南市委原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05-05 16:06:33





    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济南市委原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杨鲁豫受贿案,对被告人杨鲁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杨鲁豫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鲁豫在担任中共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和中共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7.8228万元。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鲁豫的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鲁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0729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