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9月15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小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汝州市北郊、现年43岁的被告人杨小民与被害人杨大民系亲兄弟。2010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小成和其兄杨大民因为父亲遗留下来的一只旧箱子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杨小民用铁镢头将杨大民的头部打伤。事后被告人杨小民立即将被告人杨大民送往医院抢救。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大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小民与被害人杨大民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民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事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抢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