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1年5月1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29日,被告人秦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江西省九江市的郭某签订焦炭购销合同,秦某伪造铁路运输货票,骗取郭某焦炭款共计138399元。货款到手之后秦某携款逃匿。
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秦某在新疆阿拉尔市被当地城区公安分局抓获,同年11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及亲属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货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