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5月20日,叶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标的额达50万元的借款案件,这是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以来的又一战果,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3月29日,叶县××塑料制品厂用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由孔某某担保在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8万元,期限10个月,月利率9.6‰。该笔借款于2009年1月25日到期后,经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多次派人催要,叶县××塑料制品厂和孔某某一直推脱不还。于是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具状起诉,要求二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孔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叶县××塑料制品厂偿还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7万元,并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计付利息。被告孔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旧推脱不还。2010年8月5日,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县××塑料制品厂和孔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逾期后,叶县××塑料厂以企业停产经济困难为由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叶县××塑料厂了解情况,做企业领导的思想工作,讲清逃避执行的利害关系。该企业领导以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态对抗执行,担保人孔某某也来个外出杳无踪影,导致案件执行一直没有进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以后,执行干警再次加大对该案的执行力度,向院领导汇报研究后,对被执行人叶县××塑料制品厂借款时抵押的国有土地进行评估拍卖。被申请人叶县××塑料制品厂一听说要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后,心里慌了,便主动找到执行干警,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同时请求法院做申请人的工作,让其放弃部分利息。5月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叶县农村信用社放弃部分借款利息,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万元,最终该案和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