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个卖武大郎烧饼,另一个卖玉米棒,相邻两摊主为争摊位大打出手,一人被打成轻伤。2011年5月2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的母亲张某在汝州市步行街东口摆摊卖玉米棒,被告人刘某与其妻刘春某在该处摆摊卖武大郎烧饼。2010年2月3日下午5点多,因摊位之争,刘某、刘春某和张某、李某发生吵骂,继而双方开始厮打,刘某伙同他人殴打李某,造成李某鼻骨骨折和面部挫伤等。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到汝州市公安局煤山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自动到案,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