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履行判决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近日,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特别的执行案件。债务人魏某竟主动向该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以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债权人李某、刘某想要长时间地获得借款利息,因而故意拖延收款时间,不接受债务人的还款。债务人魏某名下的公司急需清除现有债务,扩大公司规模,申请上市,但魏某多次找到二债权人,主动还款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己”。
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叶县法院执行局召开专题会议,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讨论该案的特殊性和处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据此,叶县法院研究决定,债务人可以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遂与债务人魏某进行了核算,魏某将涉案款项如数转入到法院执行账户。执行干警立即向二债权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债权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叶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
倘若每位债务人都能如约还款,诚信社会的建设指日可待;倘若每位债权人都为了一己之私拒绝收款,只怕将会与诚信社会的建设背道而驰。所以说,建设诚信社会,不是一方的事情,需要契约人双方共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