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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计价器 敲诈勒索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7-10-27 11:44:50


    10月24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敲诈勒索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葛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沈某等17人各200元;责令被告人葛某退赔被害人宋某、张某等九人各300元;责令被告人葛某退赔被害人关某600元;责令被告人葛某退赔被害人胡某、王某各150元;责令被告人葛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00元。

    2016年以来,被告人葛某经常在夜间骑摩托车在平顶山市区内寻找停放在偏僻地方的出租车,找到目标后便用螺丝刀撬开出租车车门,将车内的计价器盗走,并在车内留下写有其联系电话的字条。葛某接到出租车司机的电话后,即让出租车司机向其持有的户名为刘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汇款或者微信转账100元至600元不等,收到汇款后再让出租车司机到其指定的位置将计价器拿走。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葛某用上述手段共作案30余次,向出租车司机勒索钱款总计7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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