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董某与卢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二人婚生子董小某由卢某抚养,董某每月向董小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二人离婚以后,董某迟迟不支付抚养费,董小某诉至舞钢法院,经审理判决董某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董某依然不支付抚养费,董小某向舞钢市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董某纳入失信人名单。之后,董某的单位组织外出学习并准备为其购买车票,然而购票人员却被告知无法给董某购买高铁票,董某得知由于是被纳入失信名单才导致无法购买车票,于是主动到法院与执行干警沟通,10月18日董某积极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