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送达问题的建议 ——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无需向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送达

  发布时间:2018-09-13 10:19:54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实践中,当被告仅为一人时,若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同时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即可。但是,当被告或第三人人数较多时,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是否需要送达给所有当事人?法律对此并未明确,不同法院做法也不同。

    实践中,当被告或第三人人数较多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送达便产生以下问题:当被告或第三人人数众多且其中有人下落不明时,若某一被告或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移送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书后,向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送达该裁定书需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后,若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则二审法院在作出终审裁定后,仍需通过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送达裁定书。此时,即使不考虑上诉移转时间和公告排发期间,案件经过两次公告送达后,其审理也已延后了120日。这不仅影响了原告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办理的效率。实践中,由于金融借款案件一般一个案件常有多名被告人,且常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出现。因此,上述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送达的问题在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中尤其突出。

    为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送达,应做以下区分处理:

    1.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将裁定书送达所有当事人

    若管辖权异议成立,即表示管辖法院变更,案件需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此时,所有当事人均须知晓这一事项,因为只有其知晓管辖法院,才能继续进行后续的诉讼行为,才可有效维护自身诉讼权利。故应将移送管辖的裁定书送达至案件每一个当事人,这对所有当事人都至关重要。

    2.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将裁定书送达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即可

    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即表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主张未被支持,当事人可能对结果不服,因此法律规定其可以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而对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或第三人来讲,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表示管辖法院没有变更,这对其诉讼行为和诉讼权利均不产生任何影响;同时由于其未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其已自愿放弃此项权利,此时其无据也无法对法院作出的驳回其他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因此,对于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法院无需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送达给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对于原告来讲,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是否向其送达裁定书对其并不重要,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可能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结果提起上诉引发二审,因此告知原告裁定结果,使其清楚程序事项更为妥当。

责任编辑:张诗童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360978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