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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院 市金融与关于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02 22:18:37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 平顶山银保监分局 平顶山市金融工作局 平顶山司法局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会议纪要》(平中法〔2020〕206号)的指示精神及《平顶山市保护中小投资者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建立我市金融消费纠纷诉讼与调解衔接机制,维护金融消费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及支付领域其他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金融纠纷,纳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化解金融纠纷为原则,以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目标,合理分配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体系

(一)全面推进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加快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注重优化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效能。全市已设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对接。

(二)建立联席会商制度

市中院牵头推进全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问题会商解决机制,协调解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两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推进现代化诉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鼓励支持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在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中的运用,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落实委派、委托调解。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调解解决争议具有时间短、不收费、形式灵活、利于缓和矛盾、便于履行、开展执行等优点,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具体流程如下:

1.立案前委派。对于涉金融及中小投资者等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业务范围、职能权限以及调解文件的法律效力等情况,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派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2.立案后委托。对上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委托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

3.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时,应当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发送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委派或委托调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和案件有关材料移交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4.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收到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后,应当及时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5.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者依法恢复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调解终止。委派、委托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调解程序:

1.自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的,不受此限;

2.任意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3.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或当事人举证不足、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调解程序情形的。

(三)执行对接。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制作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通过相关工作联络机制报送委派、委托法院。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将调解协议书等相关结案资料存档。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有效的有明确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信息交流。人民法院和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对接工作情况,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定期向人民法院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统计报表;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向人民法院告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将作出的裁判结果告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告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中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金融机构参与度和认可度,共同推动我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基层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水平。

(二)加强宣传,主动引导。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金融调解组织应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可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将金融纠纷调解普及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内容等方式进行。

(三)加强培训,务求实效。人民法院、金融调解组织要定期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组织旁听庭审、调解观摩等方式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人员专业化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四)建立制度,注重预防。市中院、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研究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的金融纠纷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研判,把握金融纠纷特点和动态,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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