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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也有责

  发布时间:2013-08-26 15:19:47


    2012年9月6日21时2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救护基地门口时,撞上因故障停在路边修理的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随即,张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颅底骨折,2012年9月11日张某所在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张某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次事故,平顶山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和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3年4月17日,张某的近亲属将王某和王某所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起诉至卫东区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最终,卫东区法院对张某近亲属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认定,并作出一审判决,重型货车驾驶人王某及其所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都要在其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并没有驾驶车辆与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发生碰撞,甚至可以说是毫无作为——其车辆并没有开动而是处于静止状态——停在路边修理,但重型货车驾驶人恰恰是要对其自身的不作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包括作为的侵权,即积极实施某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还包括附有义务且有能力但却不作为的侵权。我国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本案中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了故障而停在路边修理,一时拖走或有困难,但忙于修车的王某并没有在离其车辆一定距离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以提醒来车及时避让,加上张某在驾驶中也未充分注意,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而王某也要为其不作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作为的侵权相比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许没有主观恶意,但有很多时候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的损失,造成的伤害一点不比积极作为的侵权小,这就提示我们文明、谨慎驾驶不只是在行驶中,而是在我们参与交通活动的全部过程。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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