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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9-29 15:37:39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其中,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该条关于精神赡养的规定被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入法。

    7月1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法院判决内容包括被告每两个月至少到老人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该案被称为“常回家看看”第一案。新法实施三个月来,赡养纠纷频频发生,然要求精神赡养的寥寥无几,笔者所在法院至今无一起要求精神赡养的案件,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普及率低,许多基层群众并不知道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二是在广大农村和小城镇,赡养纠纷的主要矛盾还是老人生活和医疗没有保障;三是精神赡养更大程度上是道德层面的意义,许多子女不能常回家看看是迫于现实的无奈,老人能够理解,不愿诉诸法律。

    “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初,就饱受争议,有人为之叫好,有人为之担心。赞同者认为空巢老人缺乏的往往不是子女物质上的给付,而是精神的空虚和寂寞,新法注重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为老年人要求子女看望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约束不孝子女,同时引导人们走出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让子女看望问候老人成为一种习惯,用法律来推动中华民族孝道文化的传承。反对者认为常不常回家属伦理道德范畴,法律不应介入,许多子女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现实不允许他们常回家看看,而且多久一次才算经常也很难界定,何况“强扭的瓜不甜”,即使法院作出相应判决,也很难执行,如果法律不被遵守,无疑会削弱其效力,还不如不立法。

    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是一种倡导性条款,不是法律有意强行介入道德领域。现代社会流动性强,城乡发展不平衡加剧,“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孝道观念和格局早已被打破,年轻人不断涌入大中城市,然房价、物价飙升,年轻人工作、生活压力大、节奏快,常常是自顾不暇,久而久之,忽略了对老人的关心照顾,或许可以给老人提供较为富足的物质生活,但精神需求往往难以满足。工作忙、假期少、距离远、精神赡养意识淡等种种原因造成老人与离家在外的子女见一面都成为奢侈的事情。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伦理道德的调整作用不断下滑,许多人发出“道德滑坡”的感概,这是社会转型期容易产生的一种现象,用法律来进行规制是不得已的做法,其目的是用法律给道德以支撑,用法律义务来引导人们形成一种道德习惯。从新法实施以来赡养案件的诉求可以看出,人们并未将该条规定奉为至宝,然而将伦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确实带给人们心灵的震撼,让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尤其对淡漠于亲情的儿女更是一种鞭策,如果“常回家看看”入法确实唤回了儿女的亲情良知,确实让人们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那么即使它不被当作法律武器使用,也该得到应有的称赞。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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