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10点左右,明明有一纸死亡证明伴随的男婴在安徽合肥市殡仪馆发出微弱的哭泣声。这个“被死亡”两天的婴儿,患有严重先天畸形,被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接回继续治疗。该院称,此前出具的死亡证明系工作失误,当值医生被停职,涉事护工被开除。
当看到这样的新闻时,或许一开始你并不相信这是事实。但真的很遗憾,这确是事实。是的,人命关天的事情父母可以选择无视,医院也可以弄错。这背后无疑透露出男婴父母与该医院面对生命时的冷漠。事情终将过去,但如何在以后的日子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此一问题,我们就不得不在法治视野下探讨“男婴复活”事件。
一方面,是什么纵容了父母的无视?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回顾整个事件,“复活男婴”的父母因男婴病情无起色,就要求出院,签字放弃治疗,并将男婴丢在了医院。且在男婴最终死亡后,男婴父母依然未能送孩子最后一程。很明显,男婴的父母负有扶养义务且拒绝扶养,并将孩子遗弃在医院,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父母放弃的理由是孩子得了不治之症,没办法救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除法定事由外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阻碍法律的实施。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能成为男婴父母法律豁免的理由。那么为何至今我们仍未看到司法机关介入,依旧没有看到男婴父母为此而接受惩罚呢?
另一方面,医生何以如此“草菅人命”?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笔者相信任何一位医生都不愿意轻易地宣布某一病人生命体征消失,都不愿自己的病人被开具死亡证明。但遗憾的是,在此事件中医生完全无视了自己的使命,在没有经过严格检查的情况下竟然轻易地开具了死亡证明。这绝非一句“当时疏忽了”就可以推脱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事件中,男婴在其尚未死亡之前虽侥幸地从殡仪馆被发现“复活”,没有造成就诊人的死亡。但重病男婴因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在此前两天的时间内无人照顾并被遗弃在零下三度的纸盒内,是否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可想而知。但直至目前,对医务人员的追责也只停留在了停职、开除,同样未见司法机关介入。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和最佳模式,法律也因此应当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巨大作用。但在“男婴复活”事件中,法律却又恰恰处于缺席之中。遗弃婴儿在现实生活中的层出不穷不能成为法律回避的事由,如若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那么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就永远难以杜绝。当然,对于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也不能止步于法律之外。否则就降低了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成本,并因此在实质上纵容了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在医务人员被停职与开除之后,责任追究并不能止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理。只有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落到实处才能对遗弃婴儿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减少乃至消除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我们同时也应当努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的国家监护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法保障困难家庭患病者没有后顾之忧地接受治疗;建立健全国家监护制度,是为了使被遗弃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得到有效救助,决不能使他们在被遗弃后陷入无助境地,不能简单地依靠医院甚至是让他们自生自灭。
“复活”男婴最终于11月22日上午11时27分不幸离世,愿天堂里满是爱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