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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死亡后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5-12-21 16:51:26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3)平龙民一初字第53号

    2.案由:共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梁秀芝

    被告:常红伟

    【基本案情】

    原告梁秀芝的再婚丈夫常保印因病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3万余元的抚恤金,原告到其丈夫生前所在单位领取抚恤金时,得知抚恤金已经全部由被告常红伟,即常保印的儿子领走,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被告以其父亲生病后自己花费了3.8万元的医药费和1.7万元丧葬费,这些费用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故不应再归还抚恤金于原告。

    【案件焦点】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其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但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故不属于遗产,分配时应本着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照顾弱者。

    【法院裁判要旨】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秀芝与常保印作为夫妻已共同生活近20年时间,在常保印死亡后,梁秀芝作为常保印的妻子,理应享有属于自己的那份抚恤金,被告常红伟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应得的份额,将抚恤金全部据为己有,与法不合,对于原告要求分配抚恤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要求分割抚恤金在法律上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该案所争抚恤金,应属近亲属共有财产,因此原告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不妥,应更正为共有纠纷。原告梁秀芝已75岁高龄,且身体状况差,在处理抚恤金上应予以照顾。被告辩称其父亲常保印去世花去丧葬费1.7万元应共同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国家已按规定支付了丧葬费用,至于多支出的费用部分如何分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常红伟请求共同承担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常红伟辩称其父生前在外地就医的花费3.8万元应由利害关系人共同承担的请求也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不予审理。考虑到常保印生前有二子一女,常秀芝在与常保印再婚后现亦有二子一女,在对该抚恤金分割时亦应考虑合理予以分割。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平龙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常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梁秀芝抚恤金17888元整,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一、抚恤金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其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范畴,故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二、抚恤金的分配应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呢?对此我国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年龄,收入身体状况以及与死者的依存度和关系。本案中,常保印死亡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未注明具体给谁,故应作为原告梁秀芝、被告常红伟以及以及常保印生前另一子一女和梁秀芝现有二子一女的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梁秀芝与常保印在婚后已共同生活已近20年,梁秀芝现已75岁高龄,无退休金及其他生活来源,现身体状况差,为了原告以后生活有所保障,在处理时应当予以照顾。综合本案实际,可先给原告50%,下余部分在按份分割。至于其他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应由其本人决定。本案中被告一人将抚恤金据为己有是不合适的。所以判决让被告支付给原告抚恤金17888元。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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