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平 顶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请的罪犯李二民减刑一案公示如下:
罪犯姓名:李二民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二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附带民事赔偿760018.51元(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无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依据: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二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因表现较好,被记功两次,表扬两次。建议对罪犯李二民减刑九个月。
公示期限:五日
如对李二民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公示检举箱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直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信件请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467000)。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