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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老赖”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1-21 09:15:18


    身边的事儿

    2013年11月23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偿还宋某10万元借款及利息,由担保人王某和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在账户上有存款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16日,宋某向新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0日,王某写下保证书,保证2014年9月20日前还款5.5万元,但之后依然未履行。其间,王某的账户上有存款,并有大量转账、取款的交易记录。2017年6月29日,因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王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案发后,王某偿还宋某7万元,并取得了宋某的谅解。

    结果

    近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偿还了债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7年11月21日 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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