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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构建科学规范的审判权运行管理体系

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发布时间:2018-01-16 09:09:02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如何将顶层设计融入基层改革实践,让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去年6月,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审判放权不放任,监督到位不越位”为原则,制定出台了《院长庭长审判长法官审判管理监督权力清单(试行)》,通过明确权责范围,细化监督程序,构建科学规范的审判权运行管理体系,充分还权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截至去年12月20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结案率、服判率同比分别上升4.1%、3.4%;发改率、上诉率同比分别下降1.4%、5.1%,各项审判质效指标进入全省法院系统先进行列,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构建纺锤形结构权力清单。该院将审判权力细分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以正面权力清单和负面权力清单的形式明确院长、庭长、法官行使权力的具体内容,形成纺锤形的权力结构模式。在审判权方面,法官在办案中的权力最多、最大,将审判权最大程度还给法官,院长、庭长在法官承办案件中的审判权最小,将院长、庭长的权力限制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最大程度限缩院长、庭长的审判权;在审判管理监督权方面,院长、庭长的权力最大,可以根据规定最大程度行使管理监督权,而法官的权力最小,需要根据要求主动配合接受院长、庭长的监督,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管理体系。

    实现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统一。通过两个清单的形式,该院明确规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或针对特定的案件类型、事项,院长、庭长才能行使相应的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除此之外的审判权力,一律由合议庭行使;将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主要定位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既充分还权于合议庭和法官,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又使院长、庭长监督有据,让审判管理监督到位而不越位。

    加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措施的有效衔接。该院强化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能与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审判委员会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等的有效衔接,将院长、庭长的列席权、建议权、案中监督权、程序启动权等依法、合理嵌入审判权力运行相关环节;强化审判管理监督权力清单制度与法院审判团队管理、司法队伍建设、法官业绩评价等的衔接,实现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各项改革的协调、统一、稳步、有序推进。

    通过该项制度的建立落实,该院基本实现了放权与监督的良性互动,做到了监督有据、监督有序、监督有度、监督留痕。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8年1月16日 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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