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一名前几天起诉他人的原告,急匆匆来到鲁山法院瓦屋法庭办公室,手里拿着一沓人民币,言语中一再表示自己错了,不应该只知道拿法律维权而置法院的判决于不顾,自己这就是来“改正错误”的。
家住鲁山县观音寺乡某村的郭某2015年8月以有急事为由向同乡好友王某借来1万元现金,并写下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约定的期限一天天过去,郭某却绝口不提还款的事情,因为两人关系一向要好,而王某也没有急需用钱的地方,起初仅仅是口头提了两次要求郭某还钱的事情,追的也不是太紧。2017年,王某因事急需用钱,多次去郭某家讨要这笔借款,均被郭某以种种借口推诿,无奈将其诉至法庭。2017年5月,鲁山法院判决郭某向王某偿还全部借款1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同郭某联系,都被郭某以在外地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前往郭某家中寻找也扑了空,向郭某所在村委干部打听得知,郭某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回家了,而郭某家人也拒绝透漏其行踪。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查找郭某财产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已案件进入终本程序。
今年4月19日,消失已久的郭某却作为原告出现在了瓦屋人民法庭。原来2017年12月份,郭某在乘坐出租车途经汝州市寄料镇附近时被家住鲁山县瓦屋乡某村的李某撞伤。郭某出院后多次找李某协商赔偿问题,都没能取得一致,便找到瓦屋法庭为自己讨回公道。
瓦屋法庭承办法官接到郭某的诉状后,一边为郭某立案,一边做起了郭某的工作。法官首先对郭某在自己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时能够想到来法庭解决问题表示欢迎,同时明确告知郭某,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也是很严重的违法问题,这种情况下即使得到赔偿也拿不到钱,还要继续累积承担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甚至可能面临罚款等后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是靠每一个公民共同维护的,希望郭某从自己做起,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能够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经过几天的考虑和准备,郭某果然于4月26日带着全部案件款来到了法院,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