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了两起互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案件,最终双方在两案中互欠的5万余元案款一笔勾销。
家住鲁山县梁洼镇某村的李某原系河南某水泥公司的经销商,与从事水泥零售、运输的付某长期合作,也一直比较愉快。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也为了简化交易流程,李某便向付某提前交付了一批提货单据,作为从河南某水泥公司直接提货的凭据,然后由李某与付某定期直接结算。合作过程中,付某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是到了后来,因为下余5万余元货款问题引发诉讼。2017年12月,鲁山法院判决付某向李某货款支付5.1万余元。付某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8年4月中旬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接到执行干警的多次通知后,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5月14日,在每周一召开的执行局工作例会上,执行干警对这起案件进展情况进行汇报,并提议将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此时另一执行团队的干警发现该案的申请人李某和被执行人付某与自己所承办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同名同姓,只是在追偿权纠纷案中申请人换成了付某,李某成了被执行人,标的金额仅相差45元,便当场报告了这个情况。执行局局长胡春生当场表示:“尽快核实,如属实尽快结案。”
会后,两名执行干警找出案件卷宗仔细核对无误后,便于5月15日下午,将李某和付某传唤到了执指挥中心。刚一见面,俩人就闹了起来。李某指责付某耍赖不付货款;付某指责李某自己好心帮忙担保却背了黑锅,似乎都那么振振有词。执行干警见此情景,分别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说服两人将案件所涉执行款进行冲抵后,再补上补上45元差额,两起案件便顺利执结了。
鲁山县法院执行法官提醒大家:司法资源是宝贵的社会资源,也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判决生效后,双方权利义务就已经确定。本案中李某和付某完全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通过协商自行解决,而为了“置气”无休止的将精力耗费在诉讼和执行上,既耽搁了自己的时间,又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甚至还差一点上了黑名单成为名副其实的“老赖”,显然是不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