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系被告李某外孙女, 2015年原户口所在的当地村委会对集体积累的财产以户为单位每人每次进行分配,李某所领取款项中有王某的7000元款项。2016年王某以李某代领却拒绝支付为由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后依法判决李某支付王某7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于2016年7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李某未果后,亲自去其家中要求他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经过执行法官耐心调解,被执行人愿意履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然而被执行人仍长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李某需到外地,发现无法购买飞机票,才明白失信给自己带来的不便。他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积极履行义务,同时请法院尽快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去除,并于次日一次性支付7000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