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河南省郏县法院执行法官用一个月的时间顺利执结了一起历时四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4年5月,蔡某的丈夫刘某在某甲公司组织外出学习期间意外死亡。刘某死亡后其所在的某甲公司与蔡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庭40万余元。协议签订后,蔡某认为丈夫的死亡属于工伤,但某甲公司不予认可。从此,蔡某便踏上了长达四年的诉讼之路。
2015年4月,蔡某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辖区相关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蔡某遂起诉至郏县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2015年7月,郏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辖区相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甲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2015年10月,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辖区相关部门认定蔡某丈夫的死亡构成工伤后,某甲公司向汝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2016年9月,汝州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某甲公司再次上诉。2016年12月,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丈夫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后,蔡某于2017年5月将某甲公司诉至郏县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因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郏县法院遂依法撤销该赔偿协议,某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8月,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蔡某因赔偿问题不服仲裁部门的裁决再次将某甲公司诉至郏县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申请先予执行10万元赔偿款。同年12月,郏县法院判决某甲公司除去已支付的40万余元及先予执行的10万元后需要向蔡某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万余元,同时某甲公司按照相关标准向刘某的子女、父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供养关系丧失。某甲公司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无法达成共识,蔡某于2018年5月底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该案后,郏县法院的执行法官认真梳理了案件信息并第一时间与双方进行了沟通。沟通中,蔡某一再要求按照自己计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执行某甲公司,而某甲公司对蔡某计算的数额坚决不予认可并请求以辖区相关部门的解释为准。在之后的交流中,蔡某对辖区相关部门及执行法官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解释充耳不闻,情绪异常,甚至一度认为所有人都在欺骗自己。见到蔡某不信任任何人,执行法官认真分析了原因,一方面河南省相关部门每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标准等情况作出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导致蔡某出现错误理解,另一方面蔡某在失去丈夫后既要抚养孩子又要为丈夫维权,长时间承受生活、精神双重压力的煎熬。鉴于此,执行法官制定了详细的沟通方案,从法、情、理三方面由浅入深的和蔡某沟通,逐渐消除她的敌对情绪,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蔡某态度有所缓解,最终同意执行法官提出的到平顶山市相关部门请求帮助的建议。6月29日,执行法官带领蔡某及某甲公司听取了平顶山市相关部门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解释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6月30日,执行法官计算了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并督促某甲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至此,经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顺利执结了这起长达四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