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激你们了,你们执行案件效率高、措施硬,同时又讲究执行技巧,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作为外省企业我们真的非常满意!”这是安徽一家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在一起36万多元的买卖合同案件执结,拿到银行支票时所说的一段话,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6年安徽某公司与鲁山某公司签订高铬钢球买卖合同,自此原告安徽某公司按期向被告鲁山某公司发货,鲁山某公司收货后以供货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付款,还将1.4万余元供货保证金扣留,不予退还。2017年7月,安徽某公司将鲁山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上述货款及保证金共计36.4万元。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90天质量异议期” 的条款,对被告鲁山某公司关于供货质量的抗辩未予采纳,判决被告鲁山某公司限期返还安徽某公司货款及押金共计36.4万元。可是拿到判决书后,安徽某公司多次到鲁山某公司讨要,却被“没钱、再等等”等理由拖延未还,无奈安徽某公司又于2017年10月底向鲁山县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及时向鲁山县某公司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并要求其申报财产。在此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鲁山县某公司经营正常、效益也不错,但经过网络查控后却发现了反常现象:自从摊上了官司之后,鲁山县某公司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都未发生过资金往来,给人一种经营状况不佳的表象。执行法官判断企业很可能采取了一些措施,躲避法院网络查控的视线。
起初,出于避免影响企业经营的考虑,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希望能够达成分期分批偿还的意见,这样甚至还可能有后续合作的可能,但是作为被执行人的鲁山县某公司却屡次缺席调解现场,并仍用供货质量存在问题等理由致使调解无法进行。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执行干警将网上所有能查到的鲁山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大体摸清了该公司资金往来状况,也借此印证了公司经营不错的情况,并开始对相关金融单位的逐个摸排。“功夫不负有心人”,果然排查到该公司在某地方性银行有资金业务往来,且自去年12月起该银行账户资金流量迅速增加,这也间接印证了执行干警的推测。
随后按照该公司资金周转的规律,执行干警选择恰当时机对该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果然三天后的6月28日,银行反馈信息称该公司账户汇入资金130余万元,并按照法院的指示强制停止了限额内37.2万余元(含迟延履行的利息)的支付。
就这样,执行干警及时将查封冻结裁定通知被执行人鲁山县某公司,该公司却仍然不予理睬和接洽还款事宜。鲁山法院在执行异议期过后,7月18日,成功将案款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安徽某公司,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刚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