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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钱不还 百万豪车成他人座驾

  发布时间:2018-08-10 15:13:50


    8月9日上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申请人宁女士握着执行干警的手激动地说:“这可是我辛辛苦苦挣了半辈子的钱,现在终于要回来了,还真是多亏了咱法官啊!”看到宁女士灿烂的笑容,法官们心里一块儿大石头也算是落了地。

    出现这一场景,还要从头说起:2015年6月中旬,刘某经营的河南省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以每月2%的利率向宁某借款60万元,并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还款期至,宁某多次前往催要,都被告知“现在公司资金周转有点困难,再缓两天”或是“你放心,我一定还”。可却迟迟不见有“真金白银”拿出,最令宁某气愤的是刘某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每次拨打都是以“您拨打的用户正忙”收尾,这让宁某坐立不安,心神不宁,一直担心自己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

    不得已宁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鲁山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刘某和河南省某公司诉至法庭。立案时宁某满面焦虑,不停地向立案法官诉说自己的经历,说着说着泪珠不由自主地就掉了下来。立案法官听了宁某的哭诉,考虑到本案所涉标的金额较大且是无财产担保的借款,便向宁某 “支招”:诉前保全是避免借款纠纷败诉方需偿还欠款却恶意转移财产的有效手段,一旦保全成功,不但能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保障,甚至还可以“以保促谈”,通过调解获得清偿。立案法官也告诉宁某办理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以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作为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这也是保全的风险所在,特别提醒她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宁某几天后再次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刘某名下一辆宝马730轿车,并标注了车牌号码,经办案法官裁决准予保全。鲁山县人民法院立即到鲁山县车辆管理所将标的物进行查封,同时向刘某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刘某不得将保全标的物变卖、抵押或移交他人,并妥善保管。而刘某见到自己轿车已被查封,便积极同宁某协商,于2017年12月底双方签署调解书,确定刘某和河南某公司共同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0万元,于2018年5月底前支付完毕。

    但接下来,刘某仍未按期支付执行款项,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刘某接到执行干警送达的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时,就知道这笔债务再也拖不下去了,便主动来到法院配合执行干警将被保全的宝马730轿车作价50万元移交给了申请人,并达成了剩余40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19年2月底前付清的和解协议。

    特意提醒

    鲁山县人民法院提醒各位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适当的运用诉前保全不仅能够加快案件审理进程,更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手段,相当于为自己申请的诉求加上了一道“双保险”。同时也要注意,诉前保全是要提供担保的,是以案件能够胜诉作为重要前提的,若案件败诉或保全错误,诉前保全人同样需要向对方赔偿因保全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崔岑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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