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真是太感谢您了,要不然这钱我自己都感觉没希望了!”这是8月20日下午,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申请人周某拿到5万多元案件款时,对鲁山县法院执行干警说的一段话。
事情着这样的:自2014年初开始,家住鲁山县磙子营乡的周某到平顶山市某科技公司上班。同年4月份的一个早上,因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周某多次要求平顶山某科技公司落实工伤待遇均遭拒,2015年周某向鲁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底仲裁委员会裁决平顶山某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5万余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平顶山某科技公司仍然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周某于2017年11月向鲁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便向平顶山某科技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该公司账户中有任何存款,而该公司名下的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不是已经被抵押就是被查封甚至轮候查封。经多方调查打听到,平顶山某科技公司前些年就已经开始亏损,情况不容乐观,无奈案件便终本程序,但是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等执行措施一直没有停下来。
今年7月20日,案件被再次恢复执行。原来,按照鲁山县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加强立审执相互配合的规定,只要案件进入程序都要迅速启动与执行部门沟通机制。民一庭审结了一起以福建某贸易公司为被告的承销合同纠纷案件中,胜诉原告正是平顶山某科技公司,标的金额7万余元,承办法官及时联络了执行法官告知情况。执行干警随即将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周某。周某在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还向鲁山县法院递交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申请。
8月6日,福建某贸易公司和平顶山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生效,执行干警立刻向福建某贸易公司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按照判决期限将应付平顶山某科技公司的7万余元货款直接支付给周某。8月16日,7万余元案款直接汇入了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扣除承销合同项下应缴款后剩余5万余元于8月20日全部交付给了申请人周某。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因为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平顶山某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入终本程序,但并不等于法院就不管了,不定时的查控措施一直在进行。现实中通过审判与执行的联动措施实现了申请人的部分胜诉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申请执行人即便案件进入终本程序,也应当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等情况,增大胜诉权益实现的可能性!